手机版
安保办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安保管理内部规章制度 
                    
来自:  发布:
时间: 2018-03-22 15:27 #1

                                                               内部制度
                                                         1.  保安管理条例
                                                         2.外教公寓管理规定
                                                         3.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制度
                                                         4.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
                                                         5.安全工作简报制度
                                                         6.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7.大型文体活动管理规定
                                                         8.校园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9.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条例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保安管理条例

   为维护学院平安稳定,促进学院保安队伍管理和建设,有效的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故制定本条例:

一、 人员基本要求

第一条, 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劣迹;遵守纪律、敬业爱岗、认真严谨。

第二条,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男性:身高1.65以上;女性:未婚,身高1.60米以上。

第三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学历或资格证书。

第四条, 实行择优录取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经专业培训一年以上保安专业毕业生及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原退伍军人。

第五条, 安保办将对应聘保安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和政审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 合同签订及待遇

第六条,政审及个人情况调查期间,应聘保安人员参加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的培训,同时进行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学习及试用、考察合格学院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应聘保安人员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工资及待遇分为四档。(一)保安队长,常驻学院负责保安队伍日常管理;(二)具备专业培训一年以上的保安专业毕业生及军队、武警部队的复原退伍军人;(三)不具备第2项所规定的就业人员;(四)享受国家补贴的40-45人员。

三、行为规范

第九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保安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一)值班时间因故请假应联系好替班向有关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请假1天以内向队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必须向安保办处长、副处长请假;(二)禁止在值班时或值班前三小时内饮酒;(三)禁止在值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禁止与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第十二条,值班期间保安人员有义务对违反学院安全方面规定的情况进行管理,禁止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违反校纪、校规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工作期间做到文明执勤,除遇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严禁粗暴使用武力。

四、考核、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违反以下以下情况学院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一)对违反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的;(二)对一个月连续违反第十一条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三)违反第十四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一条、十四条的将根据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辞退处理,警告扣发当月职务补贴20元;严重警告扣发当月职务补贴50元;处分扣发当月职务补贴100元。

第十六条,无正当理由,每月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全年20天以上的,年底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当年违反学院纪律得到处分处罚的,年底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学院将不再与其继续签订合同。



                                                                   外教公寓管理规定

一、外教公寓传达室值班人员工作制度

1、外教公寓值班室由学院教务处具体负责。

2、外教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恪守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外教公寓值班室内所有人员不准喝酒滋事,大声喧哗,以及有其他有负面影响的行为。

4、外教公寓值班室值班人员必须对来访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在来访人员出示身份证并登记后,方能允许进入外教公寓拜访外教。离开时要登记离开时间。

5、外教公寓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对来访人员出入外教公寓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发现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教务处。

6、各种推销人员、收废品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不得入内。

7、教务处及安保办相关人员将不定期检查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值班人员有重大过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不再留用。

二、外教公寓外教入住制度

1、外教入住外教公寓前,教务处应认真落实各外教房间的设施配备情况,外教入住时要告知其房间配备的各种设施及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2、教务处要建立外教公寓各外教房间的设备清单档案,外教入住时与其签订资产清单。

3、外教要爱护室内设施,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搬移、拆卸或自行处理。外教期满离任时学院办公室要严格检查其房间的设备使用情况。

4、外教公寓外教房间内不许喂养宠物,如猫、狗、兔等;

5、外教公寓内严禁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外教房间内不许私自留客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教务处批准。

6、有客来访必须在传达室登记。

7、学校大门晚上10:30分关闭,所以请于此前回到学校。

8、入住外教要节约能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消防器材及设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配发到各部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防止丢失与损坏,以备发生火灾时能够使其起到灭火作用,按照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加强对消防器材管理与维护,根据学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1、 教学楼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保管与维护教学楼的灭火器材与消防设施。
   2、 宿舍管理员负责保管与维护男生、女生宿舍区的灭火器材与消防设施。
   3、 图书馆负责保管与维护图书馆的灭火器材与消防设施。
   4、 各试验室、实训室、电脑阅览室、微机房的安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灭火器材的保管及维护。
   5、 其它重点部位配发的灭火器材及设施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
   6、 院保卫部门要对配发到各部位的消防器材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进行交接,交接后如有丢失和损坏,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与维修。因丢失或损坏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视后果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部门保管的器材与消防设施,如因灭火使用或丢失,损坏等现象,要立即报告安保办。
   8、安保办要定期对发放到各单位的灭火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对使用过的、过期失效的要及时更换与维修,使我校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及奖惩办法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杜绝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和学院财产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

一、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

1、办公楼的用电和防火安全由学院安保办负责,教学楼的用电和防火安全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学生宿舍楼的用电和防火安全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协同各系负责,图书馆、实训中心、总务处及所属物业、食堂,工会所属经营业户等单位的用电和防火安全由本部门具体负责。

2、学院内严禁违章使用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褥子、电热杯、电熨斗、电饭锅、未经批准使用的取暖电器等),对违犯的教职员工及所属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进行行政处罚,对违犯的学生按照我院学生管理及《学院能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焚烧物品、使用液化气罐、存放危险物品。我院两校食堂要严格按照安全使用的要求存放煤气罐,禁止煤气罐与灶间不分,对违犯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4、安装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能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由专业人员安装,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乱拉电线,禁止使用学院统一配备之外的一切电器用具。各部门所辖所用电线、电器要远离高温(0.5米以上),保持好电器设备的外观清洁和使用性能。严禁在电源、电器设备附近使用明火或在电线上搭挂其它物品。禁止在冬季供暖时使用电热设备(配置的空调和批准使用的电热器)。对违犯人员按惩处规定追究责任。

5、学院特殊工种人员(锅炉工、炊事员、木工、电工、维修工、驾驶员等)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作业后必须严格检查。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6、总务处应督促物业公司定期组织电工学习防火安全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电气管理人员的电气防火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总务处及物业公司负有对全院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维修和用电监督、检查的责任。对工作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损失和事故,要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7、严禁在火源附近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明火及电热设备时要有专人看管,做到人不离火,人走火灭。严禁在楼内和可燃物周围燃放烟花爆竹。

8、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保管各类气体钢瓶、危险品和库房物质,要求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严格的保管、领取、使用、运输、回收制度。对违犯规定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9、大力提倡爱护消防设施,各部门的消防器材按管理责任要求自行保管,做到完整好用。教学楼、办公楼、集体宿舍楼的消防器材,按照分工要求进行管理。严禁把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保卫部门负责对消防器材进行性能试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或维修。

10、学院和各系的义务消防队在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负责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的警戒工作。

11、各单位设置用火设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保卫部门审定,必要时须报请消防部门审批。

12、要求相关负责部门每月对电气和防火设备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火灾隐患及时研究整改或提出整改建议。

二、电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学院及各部门检查出的电气火灾隐患都要记录造册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填写《重大火灾隐患登记表》,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2、对重大电气火灾隐患由学院综治委统一讨论,落实整改计划,做到层层落实,不推委不拖延。

3、对电气火灾隐患要做到"四知三定","四知"即:主管领导知,防火干部知,电工知,岗位责任者知;"三定"即:定专人负责整改,定整改日期,定安全措施。

4、电气火灾隐患整改要坚持"两个优先",即: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优先,整改火灾隐患的工程优先。

三、奖惩考核办法

(一)、奖励制度。

对遵守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或物质奖励:

1、主动整改本责任区内的电气火灾隐患成绩突出的;

2、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规定,履行用电审批手续成绩突出的。

3、对违章用电人员和违章事故能积极揭发的;

4、及时发现电气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二)、惩罚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教职工,视其问题性质、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行政纪律处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按照学院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违反规定在学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禁止使用电器的职工,除没收电器外,给予扣发半年奖金的处罚(教师参照行政人员奖金扣发),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扣发一个季度职务补贴的处罚,并取消当事人及部门当年评优资格。违反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2、对违章使用电器,乱接电线的,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者对责任人追究本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电工、油漆工、司炉工、木工、控制室操作人员、从事与危险物品相关工作的人员违反消防规定作业的;安装、使用电器设备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在保卫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追究责任人及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违反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故意破坏、毁损学校消防器材和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谎报、拖延报告火灾及起火单位不报告火灾的;不保护火灾现场、逃避救火以及在火灾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擅自占用、堵塞、封闭防火疏散通道和防火间距的,追究责任人和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对违反学院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给他人生命、财产和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部门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本办法自学院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学院安保办负责解释。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关于建立安全稳定工作简报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安全信息机制建设,规范信息报送制度,确保各级、各单位及时掌握必要的安全信息并科学、准确做出决策和部署,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工作简报制度,《安全工作简报》(以下简称《简报》)用于及时上传下达学院安全工作实时情况。

一、  简报内容

1.学院各部门向院领导及安保办汇报、报送和反映的安全稳定工作信息及安全工作例会情况。

2.每月校园安全形势、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完成事项及需要解决和防范的问题和隐患。

3.校内每月发生的各种案件及处理情况。

二、制作要求

《简报》为学院内部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外传,涉及敏感和保密内容的,将限制印发或不印发。《简报》每月一期,寒暑假及开学当月合并一期,按长期保存资料存档。

三、印发方式和范围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简报》的起草工作,经院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签发。主送院领导及学院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抄报或抄送上级领导机关或主管部门。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院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内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安全和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教职工、学生的车辆必须到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出入通行证。

二、来校联系工作的车辆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证件暂存门卫室,离开时归还)、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入内。

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保卫人员管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限速5公里。

五、外单位车辆不允许夜间停放学院,确需在院内停放的车辆,必须经学院主管安全的院领导书面批准,在学院安全保卫办公室办理临时停车证,在指定地点停放。外来车辆停放,学院无保管义务,故出现车辆损失,责任车主自负。

六、机动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私物,轧坏路面、草地、树木或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照章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大型文体活动管理规定

    为切实做好各类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参加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凡在我校园内的体育场、礼堂、俱乐部、报告厅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进行的规模较大(系级规模)、人员较多(200人以上)的文体活动,都适用本规定。
   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单位,应在举办前三天向院党委宣传部和保卫部门(体育活动要报体育运动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等有关情况详细报告。经宣传部、保卫部门(或体育运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举行。
   三、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将安全保卫工作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之一,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要安排好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检查措施。同时要组织一定的值勤力量,实行定人、定点、定责任的岗位责任制,以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院保卫部门要会同主办单位对活动的场所、安全防火、疏散口等地进行安全检查,严肃认真地履行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能,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责成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能举办,并且记录在案。
   五、院保卫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在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校园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来校承揽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签约承揽工程后五日内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 据人数多少,可设临时治保组,负责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要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值班守护工地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偷盗、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违法行为发生,提高自防能力。
   三、 施工单位要如实向保卫部门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变更情况,做到来人报,走人销。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定期向保卫部门汇报治安情况,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有关违法案件(事件)。
   四、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物资、车辆的管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入校门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 施工单位要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定期总结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保卫部门、基建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综合治理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明确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及权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在院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纠正、制止和处罚违反综合治理规范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对院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综合治理办公室对全院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那些经说服教育,讲清道理仍不改正的违章违纪行为的,依照综合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工作任务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贯彻落实和积极宣传中央、省、市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加强校园综合治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精神,结合学院实际,负责起草和制定学院综合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与本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组织召开各部门、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或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负责协调和处理全校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部门、系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八条  负责学院内服务性网点、娱乐点、饮食点等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批与管理。清除未经批准的固定或流动性摊点、小商小贩等。

第九条  负责对学院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管理和整顿,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乃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维护学院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及时制止和查处私搭乱建行为,协同有关部门拆除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负责对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及自行车的管理,查处其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对学院内各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和各建筑工地的工人(包括民工)以及常住(半年以上)我院的校外人员进行清查、登记,办发证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联系协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和环境的治理整顿。

第十四条  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权 限

第十五条  对各部门、系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学院对各部门、系有关工作的评定中,有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十六条  对学院内各单位或个人的违章行为有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权(与辖区城管部门协商,由辖区执法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和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对经批准的各类摊点有按照一定标准收费和经济处罚权(按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的商业点、娱乐点、饮食点以及流动性小商小贩进行清除和经济处罚权(由城管部门依法执法)。

第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雇佣临时工的经营单位,有令其解雇、停业和经济处罚权,对未经审批而常住我校的校外人员有驱逐权。

第二十条  对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有令期限期清除和经济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内所有电脑培训部门有检查、监督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一切影响校内正常秩序及校容校貌的行为或现象有强行制止和按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本文章最后由 abb 于 2009-6-4 17:20 编辑 ]